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推行老小區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10-9 點擊:1286次
寧波市人民政府文件
甬政發(2009)49號
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推行老小區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當前經濟形勢下的就業工作,同時加強老小區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共建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發(2009)2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老小區推行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把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困難對象就業援助工作納入物業企業服務管理軌道,確保城區1998年以前竣工的尚未實施物業管理老小區實現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
二、職責分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負責落實具體推行本行政區域內老小區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責任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老小區推行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相關事直。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困難對象的確定、監督協助就業困難對象。人事部門負責就業困難的大學生對象的確定、監督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崗位資助經費。
物價部門負責制定收費標準和檢查監督,查處物業服務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中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公安、城管、規劃、環保等各職能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能履行職責,共同推進老小區管理。
三、實施程序
責任部門采用市場化操作模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按以下程序選聘老小區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物業服務企業。
(一)責任部門根據老小區保安保潔服務的內容和要求,根據各老小區的實際情況,明確資助的崗位數量,核定崗位資助經費,擬定招標文件;
(二)責任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老小區向社會發布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信息;
(三)參與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標書明確的服務內容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結合各小區的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方案;
(四)責任部門按投標單位明確的服務方案和相關承諾,確定中標單位;
(五)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按標書明確的資助崗位數量,從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確定的就業困難對象中通過雙向選擇選聘工作人員,并簽訂勞動合同;
(六)中標物業企業與責任部門簽訂委托合同,明確保安保潔服務的內容和要求,為老小區提供保安保潔服務。《老小區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招標書》、《老小區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七)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五區的老小區實行保安保潔企業化運作的保潔費和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其他各縣(市)區的收費標準由當地的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吸納的從業人員納入企業統籌使用管理,實行同工同酬,并與崗位績效考核相掛鉤。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資助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管理、監督和考核,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機制。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從業人員可予以辭退,并從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確定的就業困難對象中重新選聘。
四、崗位資助經費的籌集和劃撥
(一)公益性崗位資助經費標準為每崗1728元/月(按960元/月x1.8),崗位資助經費的籌集和劃撥按《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發(2008)63號)文件辦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將崗位資助經費統一劃撥給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按月將80%的崗位資助經費劃撥給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余20%崗位資助經費由責任部門經考核后發放。
五、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遵循"重心下移、屬地為主"的原則,高度重視屬地街道的綜合協調作用,健全以屬地街道為主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管理體制,加強領導、落實措施,充分利用資源,探索多種模式,結合本地平安小區管理經驗和公益性崗位開發,切實推進老小區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
(二)具體負責落實的責任部門要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和措施,按招投標程序通過市場化運作,落實考核制度,加強崗位資助經費的管理,確保完成工作目標。
(三)要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宣傳老小區推行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在改善民生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意義,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積極參與,共同推進。
(四)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現已實施物業管理的老小區的穩定工作。對現已實施物業管理的老小區退管后,該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參加本小區的招投標。對發生退管2個老小區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本通知發文以后)不得參與其他老小區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招投標。
(五)財稅部門應對實行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老小區給予政策扶持。
(六)加強檢查監督。在老小區推行保安保潔服務企業化運作的工作中,各部門或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街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6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