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3-29 點擊:6192次
各縣(市)、區建設局、人防辦及有關單位:
為規范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的使用管理,根據《寧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135號令,下同)、《關于進一步明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06〕92號)和市物價局、市建委、市人防辦《關于明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價費〔2008〕157號) 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費的分配比例與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平時使用費(如:停車、倉儲費等),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單獨列帳。除稅后40%可用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外,其余稅后60%應按每半年一次作為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交入當地人防主管部門賬戶,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作為暫存款代為保管。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建立后,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轉入該中心代管。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并對代管資金的安全負責。
二、維護區域范圍及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按人防工程移交清單上的區域范圍進行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標準按《寧波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主要包括人防工程主體結構、防護設備設施,戰時風、水、電、暖、通信等設備的維修和更新費用。
四、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年初編制本年度維修項目資金預算計劃,提出用款申請,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開工前可預撥5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經財務決算,報經原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后一次性付清余額。遇特殊情況,需計劃外維修應專項報經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再組織實施。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應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嚴禁編報赤字預算。
五、會計報告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次年3月底前,應將上年度末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收支和累計節余情況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應對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發現問題及時指正。
六、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終止服務合同時,應將存放在當地人防主管部門代管的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數及財務帳本移交給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移交手續時,應告知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參加移交,人防主管部門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字,做到交接手續清楚完備。如遇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尚未確定,待下一期物業服務企業進駐后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履行人防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情況的告知義務。
七、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物業服務企業、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應自覺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對人防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如確需審計的,審計費用在人防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經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不得擅自使用人防專項維修資金。如果違反規定,一旦查實,將依法懲處。
八、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護,所需維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九、本通知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十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寧波市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建委、市人防辦《關于明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價費〔2008〕157號)收費標準及時收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并出具收費票據。
2、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根據收據及時入賬。每半年將收入的40%留作本企業的管理費用,60%稅后繳存當地人防主管部門賬戶。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應開具往來款票據,并按繳款單位記入明細賬務。
3、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批準的年度維修計劃,適時提出用款申請,經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劃撥維修資金。收到資金后記入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維修結束,經當地人防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后,方可在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4、當地人防主管部門代管的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要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實行“誰上交誰使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除代管必需的管理費用可在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外,其他一律不得在該資金中列支。人防工程專項維修資金原則上實行每年一次審計制度,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一份。審計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開支。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