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6-11 點擊:6281次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寧波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充分發揮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自治管理作用,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和《寧波市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接本通知后,抓緊將示范文本轉發給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業主委員會參考使用。
二、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使用示范文本時,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適當作些修改和補充,但不得與國務院、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文件相抵觸。
三、對示范文本在具體運作中有何改進意見,請各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及時進行收集并反饋我委房屋綜合管理處。
四、本《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和《寧波市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試用示范文本)》(市建房管〔2004〕88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二月五日
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寧波市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法規文件,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一)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業類型: (住宅、辦公樓、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類型物業)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包含:公共停車位/庫 平方米,位數 個;公共露臺 平方米;物業經營用房 平方米;物業辦公用房 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 平方米;其他1: 平方米;其他2: 平方米)。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自薦,并經業主大會籌備組審核。補選候選人由業主委員會進行審核,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投票權數過半的選舉票數通過產生。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規范服務行為。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發布決定前應聽取其建議,并配合公安部門共同做好社區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六條 業主大會于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于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成立的有關資料送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業 主
第七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及相關行政部門批準,業主不得占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
業主轉讓房屋,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業主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業主有權請求業主委員會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四)物業服務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一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不得以非合同當事人為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業主義務。
第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相關費用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和相關業主之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簽署管理規約承諾書或通過其他形式承諾遵守管理規約。同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按規定應繳納的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業主不得實施下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
(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三)拒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四)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
(五)在建筑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筑物正常使用;
(六)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狀、顏色等外觀;
(七)違反規定開挖地坪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八)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和場地。
第十八條 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熟悉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對認真負責的業主,優先推薦為業主代表以及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業主在競選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委員期間,不得以利益誘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承諾來為自己謀取競選或擬競選的職位,在當選后被查實有上述違規行為的,取消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權利,在繳清欠費后予以恢復。在后期進行維修資金籌集時,應積極履行義務和繳存,并配合維修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條 業主不得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侵權的可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規章制度;
(六)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依法處分共有部分;
(十一)明確停車、經營用房的經營方式、收費標準。決定停車費、經營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的用途;
(十二)法律法規或管理規約確定的應有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
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 人,可投票面積 平方米,共有投票權數 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為以下第 種形式:
(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以 (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三)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四) 。
業主代表候選人在各選舉單位內由業主自薦或推薦產生,并按《寧波市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進行選舉。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15日,應將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以書面形式送至各業主。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愿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業主大會所持投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以下決定需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逐戶送發和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上述(一)、(二)項中,逾期不參加投票,或已送達的征求表決意見單,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按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計算:
1.票數計入超過應表決數1/2的多數票,未超過應表決數1/2的視為 (同意、不同意或棄權)表決內容;
2.視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 年 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發布地點為: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確定:
(一)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二)業主代表經業主委托享有所代表業主的投票權數。
(三) 。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其他業主或者使用人參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額不能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總投票權的50%。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三) 。
業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所代表業主中的業主;
(二)有書面委托書;
(三) 。
業主委員會委員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有書面委托書;
(二)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或業主;
(三) 。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六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可以以(僅選擇一項) □ 幢 □ 單元 □ 樓層(非住宅類)為單位,共同行使本單位范圍內的共同管理權。為單位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籌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該單位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同管理事項,應當經該單位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二條 對共有部分收益的用途規定如下:
(一)停車費:
□彌補物業服務費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討論并表決使用
(二)經營用房收入:
□彌補物業服務費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討論并表決使用
(三)公共部位經營收入:
□彌補物業服務費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討論并表決使用
(四) :
□彌補物業服務費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討論并表決使用
使用上述收入采用:□預算制 □審批制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 。
第三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其中住宅部分 名、商用部分 名、其他部分 名,每個業主代表選舉區內不超過1名,每個類型不超過3名,不設業主代表的參照業主代表劃分區域進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限制。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分期開發的項目,后期開發部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增補按照首次業主大會成立程序,召開后期開發部分的業主大會進行選舉,選舉后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同時結束,當期不參加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競選,屆滿后從新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每 年 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并在以下情形發生時召開臨時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四) 。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負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并在公告前征詢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公告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每屆業主委員會的首次會議除外)
業主委員會會議需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作出決定的,應當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決定內容進行公告。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副主任)出現缺額的,應在1個月內,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委員增補;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缺額的,先增補委員人數至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人數,在增補委員產生后15日內由副主任或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按規定程序選舉,進行主任選舉的需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在主任缺額選舉期間,由副主任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對重新選出人員在15日內,向全體業主進行公告,并同時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變更。
第四十條 業主代表缺額,應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按原選舉區域進行重新選舉。
第四十一條 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履行職責的;
(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在競選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期間有利益誘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承諾等違規行為被查實的;
(六)在換屆過程中無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資料、賬冊等業主委員會物品的;
(七)
(八)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二)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違反管理規約的;
(三)收受物業服務企業、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謀取私利的;
(四)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五)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滿一年以上不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
(八)鼓動或煽動其他業主不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
(九)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持有2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出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十)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三條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享有20%以上業主投票權數的業主,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主任辭職的,由指定副主任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據本議事規則規定使用印章,具體如下:
(一)經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
(二)會議通知;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權范圍內的物業增值資金及維修資金收取證明;
(四)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由 負責存檔工作,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相關資料;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名冊;
(七)業主意見及建議;
(八)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經費主要用于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開支,主要項目:
(1)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費用 ;
(2)專職工作人員薪酬,費用 ;
(3) ,費用 ;
(4) ,費用 。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支出 元;
(三) 。
采用前款第(二)項籌集方式的,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預算,并在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發布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公布時間不少于7天。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按物業管理用房配置實際情況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整,具體用房配置位置、面積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建筑面積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五十條 經業主大會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業主表決通過,授權業主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從 □停車費收入 □經營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經營收入 □業委會運作經費 □ 中列支。(選擇其中一項)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督促違反約定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并限期交納。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
第五十二條 對擅自開挖地坪、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危害房屋安全的違規裝修行為,業主委員會有責任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出現下列情況應進行換屆選舉:
(一)自然任期屆滿;
(二)任期未到,但有二分之一投票權以上的業主要求進行變更;
(三)業主委員會人數因辭職、終止資格等原因,不足規定總數的半數時。
第五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自然任期屆滿3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改選,并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主管部門。
經業主大會投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可連選連任,但必須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出現第五十三條(二)(三)情形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進行換屆選舉。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成立后10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費用從 □停車費收入 □經營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經營收入 □業委會運作經費 □ 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和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補充內容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八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 年 月 日通過之日起實施。
業主大會(章)
年 月 日
寧波市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
(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小區(大廈)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約。
第二條 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單幢建筑物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2、單幢建筑物內全體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等;
3、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六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八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法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2、私設攤點、跨門營業,跨門放置雜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4、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5、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設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6、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7、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地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8、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9、 。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第十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時,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3、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 。
第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電、供水、供氣等設備設施;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出租物業時,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響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條 飼養寵物時,應遵守有關寵物飼養管理規定。
第四章 物業的裝修與維修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裝修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
10、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
11、 。
第十七條 封閉陽臺的約定: ;
安裝防盜窗的約定: 。
第十八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九條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二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制止,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業主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和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后實施,并按約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當事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其他條款
。
第三十條 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工作,遵守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業主在辦理物業交付手續后,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業主出租物業時,物業服務費用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的,業主應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用關系到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也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履行義務,自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違反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當事人停止違反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需由全體業主分擔費用的事項,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擔:
(一)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業主大會決定;
(三) 。
第三十七條 業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
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物業服務費;
(二)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條 其他條款
。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規約,違反本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有權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條 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有意見或建議的,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造成物業損懷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其他條款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本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