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6-22 點擊:5905次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近年來,我市機動車數量大幅度增加,住宅小區內停車矛盾日益突出,小區停車難問題已嚴重影響居民的生活和安全。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緩解居民停車難問題,現就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處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和小區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根據小區機動車數量、停車庫(位)數量和小區道路實際,科學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加強與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溝通,強化輿論宣傳,引導業主安全行車、文明停車,自覺遵守小區車輛停放有關規定;要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努力營造規范小區車輛停放的良好氛圍。
二、設置和完善機動車輛行駛和停放標志。小區內機動車輛行駛和停放,應根據小區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車場地等實際,設置各種交通標志和警示牌,引導和提醒業主有序行駛、規范停放車輛。
三、充分利用小區內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資源。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地下停車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引導業主將車輛自覺停放到地下停車位,以減少地面的停車壓力;車輛較多的小區,經業主大會同意,需占用小區道路或其他場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會同業主委員會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協助劃定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和行車路線的申請;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公車在小區停放過夜等情況的檢查,對違規停放的公車,做好勸阻工作,經勸告無效的,予以登記,并抄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擅自改變停車庫使用性質,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轄區規劃或城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加強小區內車輛停放的引導和巡查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小區車輛實際,配置必要的車輛秩序管理員,引導業主車輛有序停放。對個別亂停亂占現象,要耐心進行說服,不聽勸告或態度惡劣的,可向轄區地段民警、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反映,共同做好相關業主的思想工作,增強車輛文明停放意識。
五、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主動協助業主委員會想辦法挖掘潛力,通過整合小區資源開辟停車位,緩解小區停車難的矛盾。有條件的小區,征得小區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同意,并按規定申報轄區規劃、城管等部門批準后,可對小區內部分道路進行拓寬或改建部分綠地作停車場地。改造經費可從停車收費、共用部位經營等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也可改造立體式停車位,改造資金由車主認購等途徑解決,增辟小區停車位;對小區周邊支路、人行道符合停車條件又不影響車輛、人員通行的,可向交警、城管部門提出申請,開辟停車位,解決小區內車輛臨時停放。
六、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別是對違反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售出的車庫、車位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出租,造成車庫、車位空置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后,要及時進行調查,并依法予以處理。
七、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管理的檢查和指導工作。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每年要結合創優考評、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補貼考評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檢查考評工作,把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點內容進行檢查,推動物業服務企業不斷強化措施,切實規范小區車輛停放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